索??引??号: 13524/2024-28933 主题分类: 旅游、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发布机构: 市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承德市旅游和文化广电局关于承德市酷鱼计算机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行政处罚
2024-11-12???09时37分 浏览次数:


一、案件名称

承德市酷鱼计算机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

二、案件情况

2024年10月14日9时45分,承德市旅游和文化广电局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双塔山应营子御水花园小区16#商业103铺的承德市酷鱼计算机网络服务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检查时发现上网人员登记本登记人员6人,实际上网人员12人,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录像,承德市酷鱼计算机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涉嫌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法定代表人王海东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真实有效。

证据二:现场勘验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三:执法记录仪记录执法视频1份,证明:该场所正常营业,实际上网人员12人。

证据四:《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违法事实。

2024年11月1日,案件调查终结。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承)文综罚告字〔2024〕018号)。截止2024年11月12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理由:《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第(三)项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现拟对承德市酷鱼计算机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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